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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 死後繼承 傳承方式因人而異(下)

  • 05 Mar 2021
  • 第341期
  • 文.攝影/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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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算稅負

選擇「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的第二個指標,就是依實際試算出的「稅負高低」進行估算。儘管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都有經過修法,且都在106年5月12日之後開始適用。但兩者同一稅率的「淨額」計算不同(詳見表2)。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在同等「淨額」之下,由於贈與稅的稅負較重、遺產稅的稅負較輕,因此,採取「死後繼承」的方式,理論上會比「生前贈與」要來得「划算(具節稅效果)」一些。

由於贈與稅與遺產稅可扣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都不同(詳見表3),

再加上贈與稅採「分年贈與」的方式可以拉高免稅的空間。所以,當事人應該「生前贈與」或是「死後繼承」,都應該隨時透過實際的試算,才能得出「最適解」,也就是最適合採取的方式。

在進行遺產稅規畫之際,最務實的做法就是拿「生前贈與」及「死後繼承」的公式進行試算,並且採用「最節稅」的哪一個方法因應之。但是,要在此提醒讀者的是:相關遺贈稅法常常在變,所以以上的「試算」,應該是一個必須時常進行的動態決策過程,絕不能只在一次的計算比較及決定之後,就此「萬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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