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約97.64%,這些企業中進行正式家族治理的比例仍低,以股權傳承而言,僅45%的公司使用家族投資公司,其餘由第一代或是家族成員持有股權,而使用其他控股工具的比例更低。股權傳承需考慮的因素很多,本文將從股權傳承過程中需注意之議題出發,進而了解移轉稅負及常用工具。
股權傳承應思考議題
一般家族進行股權傳承過程中,最常思考的是公平性及稅負,除了這些外,二代接班的能力及意願、如何掌控經營權、培養二代財富及公司老臣獎酬機制等,這些都是傳承過程中需額外思考的重點。
股權移轉稅負
股權移轉最常見的是贈與、移轉(包含買賣)以及繼承,各有不同的稅負效果,列舉如下:
贈與及繼承是依股權淨值乘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公司帳上有土地、房屋及有價證券,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市價調整。移轉股票方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印製股票),資本利得屬個人綜合所得,股份有限公司且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徵。
股權傳承常見工具
一、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國人常見的方式,好處是投資公司分配股利時股東不會立即產生稅負,盈餘留在投資公司利用,惟此種方式忽略了個人股東可隨時處份股權,造成外部股東介入而影響家族股權穩定性。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
國內很多財團都以財團法人基金會為控股工具,好處是無論個人或法人捐贈基金會依法都享有租稅優惠,符合條件下,基金會更無需納稅,但財團法人法2018年8月1日正式上路後,要求設立時現金捐贈需達九成,且對單一公司持股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免稅標準更加嚴格(修正後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尚未實施),因此以財團法人基金會做為控股工具誘因將減少。
三、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如同財團法人基金會捐贈時都享有租稅優惠,且公益信託完全無需繳稅,僅有分配到受益人時才有稅負(符合條件更可免稅)。法務部108年8月提出《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現行法規疏漏亡羊補牢。惟到目前為止修正草案外界仍有許多意見而未有明確進度。
四、股權信託
股權信託是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信託並移轉予銀行(受託人),藉由信託機制將財產順利移轉,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予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藉由信託規劃,可提早移轉股權或未來孳息給下一代並可確保在信託期間受益人無權處份信託財產。惟目前境內信託相對國外而言,還是欠缺彈性,離岸信託司法獨立性、避免強制繼承權等優勢,是吸引高資產人士的特點。
五、閉鎖性公司
閉鎖性公司較現行公司更具彈性,主要內容包含可發行無面額股、股東人數上限、股權轉讓限制、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等。在股權傳承應用上主要有三點,一、限制股東人數,避免因繼承、買賣等因素造成股權分散。二、限制股權轉讓,使家族成員無法任意出售股權,穩定定族企業經營權。三、運用複數表決權,可達到所有權經營權提早分離。
家族股權規劃是現階段台灣中小企業主面臨的共同問題,規劃時需從每個家族企業規模、家族成員及未來方向整體評估,尤其家族成員間的溝通扮演家族企業未來穩定獲利的關鍵因素,必要時可搭配家族憲法與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及機構一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