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連結

您知道嗎? (第7則)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 05 Nov 2020
  • 第337期
  • 文/邱瑞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銀保系76 )
A+ A-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案例

一、案例

106年1月5日晚間9時許,徐君下班騎乘重機車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之路段,因當時天色昏暗,未及注意前方違規停放之大貨車,徐君不慎自後方撞擊該大貨車,致頭部撞擊、全身多處骨折、創傷性休克,經救護車緊急送醫後不治死亡。

經警方循線調查後發生該違規停放之大貨車車主為黃君,業於106年1月2日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利澤派出所報案失竊在案。該大貨車係竊嫌小林於106年1月1日晚間11時左右前往車主黃君之公司停車場竊取後駛離,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之路段,因該大貨車過於老舊發生故障熄火,便任意棄置於該省道之機慢車專用道上,導致徐君下班後行經該棄車之處時,不慎自後撞擊該車,致全身多處骨折,創傷性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已將竊嫌小林因過失致死提起公訴,另該大貨車車主黃君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本件受害人徐君發生交通事故之對造車輛,依上查明為遭竊汽車並被任意棄置於事故現場之機慢車專用車道,導致受害人不慎撞擊身亡,此該失竊汽車係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故受害人徐君之家屬無法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規定向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但,可依強保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死亡給付補償金。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對保障車禍受害人之特別規定

(一)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二)保險給付依法令規定之項目及金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訂定保險給付標準及給付金額: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醫療相關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殘廢給付: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死亡給付:死亡給付為每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三)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為加速理賠,強保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四)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強制險所給付之對象為被保險汽車肇事之受害人或其遺屬,並未包括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汽車所致之受害人傷亡等。故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以填補強制險保障之缺口,補償對象為下列事故汽車所致交通事故之受害人: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

(五)強保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結論

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係為使未能依強保法規定獲得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到基本保障,以彌補保險缺口。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如係因對造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而未能依強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得於強保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 逢甲大豐收  6專利2未來科技外加1金1銀1銅佳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