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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第6則)

  • 05 Sep 2020
  • 第335期
  • 文/邱瑞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 銀保系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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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案例

肇事者逃逸,機車騎士死亡,受害人之遺屬該怎麼辦?

一、案例

吳先生騎乘機車於苗栗縣頭份鎮中正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中正路口時,一輛不明車輛沿信東路由北往南方向疾駛,兩車於路口發生碰撞,致吳先生人車分離,頭部重創,當場傷重不治死亡,該不明車輛駕駛肇事逃逸,案由警方後續處裡追緝中。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對保障受害人之特別規定

(一)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此規定為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在一定保險金額以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賠償處理,並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二)保險給付標準依法令規定之項目及金額,可迅速理賠/補償
強保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強保法。已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明列給付項目及標準,以取代民法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
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101年3月1日零時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之給付金額如下: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醫療相關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殘廢給付: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三)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受害人(請求權人)可以直接向對造投保之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同於一般責任險受害人不得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肇事者再向其保險公司申報出險,經依肇責及確認理賠金額後,再向受害人其遺屬給付。

(四)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強制險所給付之對象為投保汽車肇事之受害人或其遺屬,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汽車所致受害人之傷亡。為彌補強制險之缺口,強保法特別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設置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的對象為下列本事故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如失竊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如農用車、拼裝車)

三、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應注意事項

(一)請求權人之資格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殘廢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二)請求權時效為2年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給付或補償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不必委託他人(代辦人)介入申請
委託他人代辦人恐需支付高額的代辦費,因強制險的保險金或補償金之申請項目及申請金額都有明確規定,勿需支付費用請人代辦,強制險是政策性保險,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都會提供協助申請服務。

四、結論

特別補償基金係依強保法第38條設立,旨在填補強制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之缺口,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故可直接就地擇一向各地產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洽辦申請手續。
本案由於吳先生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除配偶外,尚須扶養2幼子,交通事故發生其遺屬立即面臨經濟生活壓力及人倫永別之悲劇,所幸本基金受理查證後依強保法給付標準之死亡給付補償金200萬元,幫助吳先生遺屬度過一時經濟生活上驟變之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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