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為閃避轉彎車,致重傷死亡,
是否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補償金?
一、案例
110年12月0日,於雲林縣虎尾鎮,一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路口欲左轉,導致對向機車騎士猝不及防,為了閃避而打滑摔車,機車騎士摔飛,頭部受到重擊,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試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可提供如何保障?
二、相關規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 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2. 第10條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3. 第11條第1項、第2項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其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4. 第13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5. 第40條第1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
6. 第42條第2項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金額: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相關醫療費用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
4.合計最高以220萬元為限: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220萬元為限。
三、結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即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為達此政策性目標,強保法採限額無過失給付制度,並由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另再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以使未能依強保法規定獲得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到基本保障,以彌補強制險之缺口。
上述案例之機車騎士,雖未與對造自小客車發生實體碰撞,但其騎乘機車打滑摔車致死與對造小客車欲左轉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受到其近距離影響之事故型態,依強保法相關規定,機車騎士之遺屬可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向承保白色自小客車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惟若自小客車於事故滋生時未投保強制險,依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遺屬可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另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載有特別補償基金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565-678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25-688查詢車輛投保強制險情形,車禍相關當事人可以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