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偷開車肇事,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案例
113年10月17日傍晚6時11分,於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市場發生之重大交通事故,再度重擊台灣社會對於未成年人駕駛行為與道路安全管理的信心。該案涉及一名年僅15歲之少年,在未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且未徵得車主同意之情況下,偷取祖父車輛鑰匙並駕車上路,最終因車速過快與駕駛技巧生疏,失控衝撞對向的汽、機車之後,再撞進路旁的小吃店,導致3人死亡及2人受傷之慘劇 。
此類案件並非單純之交通意外,其法律關係交織了刑事犯罪、民事侵權連帶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強制險法)之代位求償,以及特別補償基金之介入機制。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3人死亡的家屬及2人受傷者,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抑或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之規定
(一)請求權基礎
依據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 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據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三) 保險人之責任
依據強保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四)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求償事項
依據強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五)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事由
依據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結論
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的交通事故,原則上都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之責。但是,這個原則卻有例外,而本件15歲未成年少年,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偷開其祖父的休旅車肇事,即屬於例外情況。
一般來說,無照駕駛被保險汽車肇事,依照強保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保險人還是必須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此時,保險人的角色像是暫時代墊賠償金的人,但事後可以依強保法規定向該無照駕駛之人代位追償。
然而,在本件汽車交通事故中,15歲未成年少年偷開其祖父休旅汽車的行為,使得結論有所不同。駕駛人如果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使用汽車,即使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對於因此造成他人的損害,就不須負責。這與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執照,並無關係。
那麼,對於被撞的受害人,是否就沒有保障呢?別擔心,強保法設置了特別補償基金,來避免受害人的保障出現漏洞。如果是未經同意而使用被保險汽車肇事的情形,被撞的受害人是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補償的項目與金額,與強制險適用相同的給付標準,所以,本件3人死亡的家屬及2人受傷者,均可以獲得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其權益不會受到影響。而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後,依強保法規定,將向未成年的肇事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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