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自行車遭肇事逃逸機車碰撞,
受害人經急救後仍傷重死亡,
其遺屬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或特別補償金?
一、案例
小余在上班時,接到父親打來電話,著急的說著:「媽媽出車禍,很嚴重!流很多血。」。小余趕到醫院,醫生從急診室出來,告知媽媽的傷勢很嚴重,呈現腦死的狀況,整個腦幹都受損,要家屬有心理準備,雖然小余心中已經知道最後的結果,但面對自己的媽媽,怎麼忍心放棄急救!
因承辦員警告知事故現場僅有自行車,無可疑的肇事車輛跡證,該路段也沒有監視器,偵察隊會再去追查是否有肇事逃逸的車輛。翌日,小余在事故現場立了告示牌,想藉此找尋當天有路過現場,目睹事故發生的好心人士,希望能為事故的發生找到一線曙光。沒多久便接獲警方通知,當晚有三位路過的民眾看到事發過程,說明受害人騎乘自行車遭肇事逃逸機車碰撞,並到警察局以證人身分協助警方辦理。
車禍意外死亡者,都要經法醫及檢察官相驗過後,才能確定死因及開立死亡證明書,為了要還原事情真相,只好依照著法醫及檢察官的程序,最後,法醫相驗結果判斷是「機車與自行車的碰撞」。
二、強保法相關規定
(一)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屬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為「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之傷害或死亡,但不包括僅涉及一輛汽車(或機車)之駕駛人自己的傷害。
(二)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三)強制險給付標準: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
4.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220萬元為限。
(四)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依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實務上,特別補償基金係委託辦理強制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補償業務,故可直接向其總分支機構洽辦申請手續。
三、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應注意事項
(一)請求權人之資格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失能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二)請求權時效為2年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對於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給付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如何申請
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之相關訊息,可向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或至特別補償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四、結論
強制險雖屬政策性保險,然其性質仍為責任保險,係在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因使用汽(機)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之損害,不因加害人之賠償資力欠缺,而影響受害人之權益,此乃強制險提供第三人傷害之基本保障,故其保障範圍不包括第一人(駕駛人)之損害。
本案小余媽媽因騎乘自行車遭肇事逃逸機車碰撞,經急救後傷重死亡,依強保法規定,其遺屬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