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連結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您知道嗎?

  • 11 Jul 2025
  • 第393期
  • 文/邱瑞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銀保76)
A+ A-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失竊車肇事致人死亡,受害人遺屬可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給付

一、案例

據報載,新竹市南寮漁港員警巡邏時,發現張男駕駛的小貨車,不僅未掛車牌又紅燈右轉,便鳴笛、擴音要求停車受檢,張男卻加速逃往市區,小貨車逃竄過程中撞上受害人彭君所騎的機車,仍繼續逃逸。受害人被撞後倒地受傷,猛烈撞擊聲引起附近住戶注意,隨後趕到的員警雖緊急將他送醫,惟彭君仍因傷重宣告不治,該肇事小貨車事後經警方查證係為失竊車輛。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對保障受害人之特別規定

(一)請求權基礎

依據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保險給付依法令規定之項目及金額

1.險給付標準及給付金額: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相關醫療費用項目及限額,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為限。
2.失能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依其障害項目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死亡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200萬元。

(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特別補償基金係依據強保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強保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受害人或其遺屬)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保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例如: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例如:失竊車肇事)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例如:農用車在道路上行駛肇事)

(四)強保法所稱請求權人

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結論

本案受害人遭對造(加害人)駕駛失竊之車輛撞擊致死亡,受害人遺屬可依強保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死亡給付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係為使未能依強保法規定獲得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到基本保障,以彌補保險缺口。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如係因對造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而未能依強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於強保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 逢甲大豐收  6專利2未來科技外加1金1銀1銅佳績

熱門標籤